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新闻资讯     |      2024-05-24 06:44:45    |      小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98,9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133,602,000股,下同)的74.0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为98,8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为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吴莎律师、李海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5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4名激励对象以及2名激励对象的配偶在该6名激励对象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等激励对象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该等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等工作,在激励计划草案等信息公开披露前所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且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交易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但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该6名激励对象资格。

  (二)除上述6名激励对象外,另有5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根据该等激励对象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智能设备、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